桃園市文化基金會相關經費運用
有關107年7月19日桃園市議會魯明哲議員指出,本會執行長差旅費報支不符文化局規定一節,與事實不符,說明如下:
查本會執行長係運用本會自有經費聘用,相關費用未申領文化局補助。
有關本會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與文化局不盡相同一節,本會雖然超過50%之財產由政府捐助,係依民法設立,獨立運作之財團法人,董監事會為本會最高治理機關。依「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補助款作業規範」第10點第6款規定:「其餘未列事項,文化基金會應訂定內部會計章則及會計制度及經費支用標準等規定,並依規定辦理。」爰本會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,係參考政府部門相關差旅費報支規定,如公出及出差里程之定義、大眾交通工具費用報支規定、雜費之標準等,均與政府部門相同,另考量業務實際需求,參酌納入民間相關制度後,循內部治理機制簽陳核定後實施,合乎上開規範。
本會國內差旅費報支要點通過後,本會員工均皆依規定與程序辦理相關經費之報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