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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arter of Endowment

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 十九 日本會第一屆第一次董監事會訂定

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本會第二屆第一次董監事會修正

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本會第三屆第二次董監事會修正

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本會第三屆第三次董監事會修正
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 五 日本會第四屆第一次董監事會修正
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本會第四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修正

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本會第五屆第二次董監事會修正
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本會第五屆第三次董監事會修正

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三十 日本會第六屆第一次董監事會修正

中華民國一○○年一月 二十 日本會第七屆第二次董監事會修正

中華民國一○四年五月 四 日本會第八屆第四次董監事會修正

中華民國一○四年八月 十七 日本會第八屆第五次董監事會修正

中華民國一○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本會第九屆第一次董監事會修正

中華民國一○六年二月 十七 日本會第九屆第三次董監事會修正

中華民國一○六年七月 十七 日本會第九屆第四次董監事會修正

中華民國一○八年四月 十九 日本會第十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會議修正第 7、10、11、27 條

中華民國一○八年八月 十三 日本會第十屆第四次董事監察人會 議修正第 4、5、7、9、10、11、12、13、20 條

中華民國一一○年四月二十二日本會第十一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 會議修正第 20 條

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十八日本會第十二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 會議修正第 14 條、15 條

本財團法人定名為「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一條

本會會址(事務所),設於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 100 號 4 樓,並得視業務 需要,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後,設立分事務所。

第二條

本會設立目的乃為促進文化藝術正向發展,健全桃園文化音樂藝術之展演環 境、獎助文化藝術事業、拓展觀光休閒及各項文創產業,提昇文化素養、生 活品質,辦理項目如下:

一、辦理文化音樂藝術等展演、研習、比賽、講座及學術研討等活動。

二、獎助文化音樂藝術之學術團體及工作者。

三、促進國際文化音樂藝術展演交流。

四、錄製音樂、影音及文化藝術之研究出版品。

五、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發展。

六、文化資產之維護與發揚。

七、其他有關城市行銷、文化、音樂、藝術展演活動及教育社福等弱勢關懷 有關之事項。

為推動相關業務,本會附設桃園市國樂團。組織作業要點另定之。

第三條

本會由現任桃園市長擔任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
本會應設董事會。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,董事人數應為單數,並得視 需要置副董事長一人。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,董事總人數得超過十五人,副 董事長人數得超過一人。本會得置榮譽董事及顧問,協助推展會務。由董事 長遴聘之。

第四條

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婚姻關係者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 之一。

第六條

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,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 聘之:

一、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(構)有關業務人員。

二、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專家、學者。

三、社會公正人士。

四、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捐助或捐贈之政府機關(構)、公法人、公營事業或 財團法人推薦(派)之人員。

五、熱心支持文化建設之企業代表。

六、音樂表演藝術及教育文化人士。

第五條

本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,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,監察人總人數得超過五 人。除桃園市政府主計處處長為當然監察人外,其餘由桃園市政府遴聘之。

第七條

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基金之籌集、管理與運用。

二、業務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審核。

三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核。

四、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。

五、重要章則、辦法之制定與修正。

六、組織編制之決定。

七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及決議或章程所規定事項之決議及執行。

第八條

基金用於目的事業之支出,不得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 六十,但經主管機關循序函請財政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。

第二十一條

(刪除)

第九條

本會董事、監察人任期兩年,期滿得連聘連任之。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 聘(選)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。董事、監察人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,如任期 內有出缺或因故辭職者,由桃園市政府遴聘遞補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 限。政府機關代表因任期或職務異動時,得逕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
當屆董事、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完成選聘下屆董事、監察人,本會並 將新董事、監察人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依法令辦理變更登記。

但如桃園市市長任期屆滿或卸任市長時,得於新任市長就任後,兩個月內聘 請新任董事、監察人,原任董事、監察人如任期尚未屆滿時,新任董事、監 察人之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止。董事、監察人因辭職、死亡或因故無法執 行職務時,應予解聘,因之補聘之董事、監察人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 期為止。原任董事、監察人於新任董事、監察人未就任前,仍執行董事、監 察人職務至新任董事、監察人就任為止。

(每屆董事、監察人於三月二十五日為當屆滿卸任日期,自第九屆開始實施)

第十一條

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。董事會由董事長召 集並為主席,董事長未能出席時,由副董事長或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。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董事會,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 理由請求召集時,董事長應自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。逾期不為召 集之通知,得由請求董事送經桃園市政府許可,自行召集之,並由請求召集 之董事,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,無法親 自出席者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;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。

第十二條

本會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,職權如下:

1、監察本會會務之推行。

2、稽查本會財務收支與應用。

3、列席董事會。

第十條

董事會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,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,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,以 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,並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後行之:

1、章程變更之擬議。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,應先聲 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。

2、不動產之購買、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
3、(刪除)

4、法人之解散。

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,應於召開董事會十日前,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 董事,並函報桃園市政府。

第十三條

本會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或董事長個人利害關係時,該董事或董事長 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。

第十四條

本會置執行長 1 人,由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局長兼任;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, 副執行長由執行長報請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。其餘工作人員由執行長依業務 需要任免之。

第十五條

本會基金為新台幣壹億貳仟壹佰萬元,並得繼續接受捐贈或移撥。 來源及支出如下:

一、來源:捐贈收入、政府補助收入、政府行政委辦收入、基金孳息、活動 收入、權利金、回饋金、銷售貨物、門票收入、受託代辦文化藝術教育等文 化、音樂表演、藝術創意所得等。

二、支出:會務基本開銷、活動支出、藝文活動獎補助、音樂展演、音樂影 音錄製及文史出版品獎補助、文教社福弱勢補助、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動產、製作活動商品等。

第十六條

本會基金經董事會同意,及桃園市政府監督許可,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:

一、存放金融機構。

二、購買公債。

三、購置本會自用之不動產。

四、於安全可靠原則下,經董事會同意,在財產總額三分之一額度內,轉為 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或與政府機關合辦藝文活動之週轉金。

依前項第三款、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,不得動用桃園市政府所訂最低設立 基金之現金總額,並依財團法人監督管理相關規定辦理。

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、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及非金融事業機構。

第十七條

本會應將基金悉數存儲金融機構設立專戶。

第十八條

本會為留本基金,限於支用基金之孳息。

第十九條

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。

本會應整理下列資料,提交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:

1、每年五月底前,經董事會通過前一年度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 通過後,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,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 告書,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
2、每年八月底前,擬編之次年度工作方針或計畫、預算送董事會通過。

3、財產目錄表。

4、資產負債表。

第二十條

團體或個人對於基金之捐助或捐贈,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費用或扣除額。

第二十二條

本會辦理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二十三條

本會經清算後之賸餘基金、財產,均應歸屬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所有。

第二十六條

本會由於業務需要,或其他因素,變更章程、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 須經董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可驗印後,再依法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。

第二十四條

本會之財產及設立以後其他團體機關或私人捐贈之財產,均為本會所有,其 管理使用悉依本章程有關規定。

第二十五條

本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備及完成法人登記後實施。

第二十八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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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照有關教育法令、民法、財團法人法及中央相關規定 處理原則或作業辦法辦理之。

第二十七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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